答复内容:
陈志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再生铝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收购再生铝实行自开票方面
一是由于再生资源(如废铝)回收涉及人员多、地方广、分布散等特点,造成管理难、核实难等问题,纳税人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虚开虚抵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是经咨询您提及的江西、云南等省税务局,均答复并未允许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自开票。同时,上述各省税务局还表示,如发现下辖各地在执行中存在该情形的,发现1户纠正1户,绝不允许基层违规操作。
三是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基本可实现收购企业取得发票需求。主要方式有: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个体工商户、机关、学校及行政、企事业单位收购再生资源,销售方不具备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城市居民等自然人收购再生资源的,根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以及增值税“本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的税制原理,销售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3.自2022年3月1日起,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贵州省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500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4.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进项税额不参与计算,纳税人是否取得增值税进项凭证均不影响其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再生铝利用政策扶持方面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资源综合利用、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等支持再生铝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始终不折不扣的抓好各项税收政策落实落地。如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标准、指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税收优惠。
二是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即可享受;对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让纳税人少跑路,降低其办税成本。三是我省积极支持省内各地区根据废铝资源富集、供应保障、物流运输条件等,有序布局再生铝建设项目,提升废铝回收组织、分拣能力,提高铝资源回收效率和集约化程度。支持相关地区制定专项政策措施,推动完善质量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三、组建再生铝收购平台方面
2021年8月,我省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省物流协会、省财经大学、省供销社、省物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贵阳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等单位详细摸底我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推动回收行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回收平台的组建是一个市场化的工作,平台的推广使用、企业商家的入驻都要符合市场规律,我省支持和鼓励企业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再生铝回收平台,发挥“互联网+回收”优势,推动回收模式创新,加快完善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回收成本降低和回收效率提高,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