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欲将中国部分钢铝产品“301”关税税率提高两倍
发布时间:2024-04-18 21:45:35      来源:安泰科

4月17日,美国总统拜登发表讲话,呼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考虑将自中国进口的部分钢铝产品现有“301”关税税率(7.5%)提高两倍。当天,USTR还宣布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发起301调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对此项调查表达强烈不满且坚决反对,并敦促美方尊重事实和多边规则,立即停止错误做法,回到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中来;中方将密切关注调查进展,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权益。

铝“301”案件回顾

针对铝行业的“301措施”是目前正在进行、覆盖范围最大的贸易案件。

  • 2017年8月18日,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对中国正式启动“301调查”

  • 2018年3月22日,发布“301调查”结果,并逐步对华商品加征不同额度的高额关税

  • 2018年4月23日,USTR公布对华5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清单,随后实施加征25%关税

  • 2018年7月10日,USTR公布对华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清单,随后实施加征25%关税

  • 2019年5月17日,USTR公布对华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清单,随后宣布加征15%关税;2020年2月14日,3000亿A清单商品加征关税从15%降至7.5%;3000亿B清单商品15%关税未予实施

  • 2022年5月3日,USTR启动美国对华301措施的日落复审程序

“301”涉铝产品

  • 500亿美元商品清单

共有4种直接涉铝商品。第一批340亿美元商品清单中,铝电解电容器(HTS 8532.22.00)用铝箔;第二批160亿清单中,有两类铝线缆(HTS 7614.10.10和7614.90.20),以及一类直接用到铝材的产品——含有钎焊复合铝轧制材的热交换器(HTS 8419.60.10)。

  • 2000亿美元清单

涉铝商品涵盖铝产业链上下游,包括氢氧化铝(2818.30.00)、氟化铝(2826.12.00)、铝废碎料(7602.00.00)等;铝粉(7603.10.00和7603.20.00);18项铝制品(7610-7616);以及发动机缸盖(8409.91.30)、自行车车轮(8714.93.05)等可以确定包含铝制零件的多项终端产品。

  • 3000亿美元清单

3000亿美元清单后被分为A清单和B清单,其中A清单指自中国进口占比<75%的产品,B清单指自中国进口占比≥75%的产品。涉铝商品几乎都位于A清单,包括氧化铝(2818.20.00)、未锻轧铝及铝合金(7601)、铝条杆型材(7604)、铝线(7605)、铝板带(7606)、铝箔(7607)、铝管(7608)以及剩余铝制品如铝管附件、铝制门窗、铝制擦锅器等。

总体来看,美国“301措施”关税清单不仅基本覆盖了HS76项下全部出口商品,还几乎囊括了所有含铝商品,包括汽车、铝合金车轮及家用电器等。近年来,美国自全球进口HS76项下铝、铝材及铝制品金额维持在200-370亿美元。其中,自加拿大进口额最大,占比约40%。此次关税税率提高主要针对的是3000亿美元A清单产品。

贸易摩擦影响

美国是向中国发起贸易调查和制裁最多的国家。2017年以来,美国以各种理由对自我国进口的铝及相关商品密集发起贸易制裁,其中影响较大的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332、232以及301,多重关税叠加实施。中国面向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铝及铝材,出口市场集中度较低。近年来,中国向全球出口铝及铝材产品(HS7601-7608项下)基本保持稳定增长,2023年为564.5万吨,2018-2023年年复合增长率为2.9%;向美国出口显著下降,维持在20-35万吨,占总出口的4%左右,2023年为23.7万吨,2018-2023年年复合增长率为-15.9%。

表1 中国铝及铝材(HS7601-7608)出口量(万吨)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近年来,美国自全球进口铝及铝材产品(HS7601-7608项下)维持在500-730万吨,自中国进口量已降至20-30万吨,仅占其自全球进口的3%-4%。2023年美国自中国进口铝及铝材产品19.7万吨,2011-2023年年复合增长率为-3.6%。

表2 美国铝及铝材(HS7601-7608)进口量(万吨)

数据来源:ITC

“301调查”是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的调查。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301节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及总统应申诉或自行决定就外国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301调查”由此得名。该法历经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为《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根据“301条款”,USTR可对他国“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在调查和协商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包括撤销贸易优惠、征收报复性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

“301调查”的基本程序是:USTR发起301调查后,应与被调查国政府进行双边磋商,要求被调查国政府取消有关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对被调查国实施报复措施。如调查事项不涉及贸易协议,USTR应在12个月内结束磋商,并作出是否采取贸易制裁的决定;如调查事项涉及某一贸易协定,在部分特定条件下,USTR应立即请求进入该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